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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少数人的反对能阻挡多数人的便利吗?

少数人的反对不能阻挡多数人的便利,老旧小区加装电梯不应以全体业主“协商一致”为前提条件,行政机关应依法履行职责,平衡多数与少数业主利益。具体分析如下:

  • 法律依据与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条件需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的明确规定。目前,并无相关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必须全体业主一致同意才能申请规划许可。相反,《民法典》第278条明确规定,改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只需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即可。这表明,加装电梯的决策应遵循多数决原则,而非全体一致原则。

  • 行政机关的职责:行政机关在审批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时,应积极履行职责,对少数业主提出的异议进行实质调查。例如,若业主提出加装电梯会影响采光、通风或产生噪音等问题,行政机关应进行现场勘验或鉴定,以确定加装电梯是否存在侵害异议人专有部分使用权或相邻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情形。行政机关不能简单以“未协商一致”为由终止审批,而应在异议存在时,主动调查异议是否成立,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决定。这种做法既符合行政许可的便民、高效原则,也有助于平衡多数业主的利益与少数业主的合法权益。

  • 案例说明:在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和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中,50户业主联合申请加装电梯,但A栋一业主刘某因担心采光、噪音等问题始终不同意。区规资局在收到刘某的异议后,直接回复要求业主们协商一致后再申请,导致加装电梯计划陷入僵局。周某春等36户业主不服,将区规资局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认为,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是民生工程,符合大多数业主的利益,规资局不能简单以“未协商一致”为由终止审批。法院判决撤销规资局的回复,责令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二审法院也维持了原判。这一案例表明,行政机关在审批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时,不能简单以全体业主“协商一致”为前置条件,而应进行实质调查,必要时进行勘验、鉴定,以确保加装电梯不会侵害少数业主的合法权益。

  • 公平与效率的平衡: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裁判要旨不仅保障了多数业主的合理需求,也维护了少数业主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公平与效率的平衡。多数业主的便利需求应得到尊重,但少数业主的合法权益也不应被忽视。行政机关在审批过程中,应通过实质调查,确保加装电梯不会对少数业主的专有部分使用权或相邻权等合法权益造成侵害。这种做法既促进了老旧小区的改造和提升,也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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